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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秀志愿者招生就业或享优惠
江西省文明实践   2014-03-05 17:14:02  编辑: 作者:

《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》今起实施,志愿服务亦需承担法律责任

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近日通过了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次全体会议审议,于今天起正式实施。与旧版相比,《条例》中去掉了“青年”,加入了“义工”,适用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,预示着广东志愿服务事业步入了全民化参与的时代。同时,新《条例》鼓励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、录取优秀志愿者。

    鼓励“草根”志愿者加入

    新《条例》是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《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。2007年10月开始修订,历经两年多的时间,新《条例》最终在今年7月23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获得高票通过。

    新修订后的《条例》将标题修改为《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》,删去了“青年”两字,同时把“义工”也纳入了新《条例》的适用范围,使之与志愿服务全民参与的现实状况相吻合;同时,修改了志愿者的条件,删去了旧《条例》中对志愿者年龄、户口、技能的限制。

    著名志愿服务研究专家、广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青年研究所所长谭建光教授表示,做出这样的修改,预示着鼓励更多的“草根”志愿者加入。如删去“青年”两字,不再局限于青年,而是面向各种年龄、各种阶层人士;纳入了“义工”等,即拓宽法律适用范围,尽可能鼓励多种类型的志愿组织发展,例如关于志愿者组织的界定是“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”,突出了公益,但是去掉了原来附加的“依法成立”限制,就包括了自发自主的民间志愿组织。

    志愿服务也需承担法律责任

    记者看到,在新《条例》里,有着比旧版更详细的关于志愿服务中的法律责任。如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,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,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,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   谭建光解释道,在新《条例》中关于“法律责任”的规定,基本的思路是“社会支持志愿组织为志愿者承担责任”。就是说志愿者在服务中非主观意愿造成对象受损害,由志愿组织负责赔偿,政府和社会要提供资源保障志愿组织有承担责任的能力。这样,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,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机关、企业支持志愿组织。

    招生就业或可享受优惠

    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的负责人表示,一直以来,缺乏必要的、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困扰着广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。在这次新修订的《条例》中,特别注重加强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,即进一步明确了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、家庭、学校等方面的支持,也明确了志愿服务经费的支持。如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、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   此外,新《条例》还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、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,鼓励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生学生时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、录取优秀志愿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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